湖南法治報訊(全媒體記者 羅霞 實習生 趙凝敏)今年7月,一則涉及某企業信托基金的消息引發關注,讓“信托如何合法設立”“哪些情形會導致信托失效”等問題再次進入公眾視野。
作為一種專業的財產管理方式,信托究竟是什么?如何合法設立?又能為普通人的生活帶來哪些保障?日前,湖南法治報采訪了株洲市國信公證處公證員劉明,請他從法律專業視角解讀這些問題。
不止于“理財”的財產安排
“簡單說,信托就是通過法律框架實現‘受人之托、代人理財’,但其核心價值遠不止于此,更在于長期規劃與風險隔離?!眲⒚鏖_門見山解釋道。
我國《信托法》明確規定,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,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,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,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,進行管理或處分的行為。
根據監管分類,信托主要分為資產服務信托、資產管理信托、公益慈善信托3類。其中,資產服務信托如家族信托、遺囑信托,側重財富傳承與風險隔離;資產管理信托類似理財產品,主打投資服務;公益慈善信托則多用于教育等公共利益領域。
“從財產類型來看,現金、房產、股權、知識產權等合法財產均可納入信托范圍,覆蓋從日常小額財富到大額資產的全場景管理需求?!眲⒚鹘榻B,與普通委托、贈與相比,信托獨特性突出:從主體看,信托涉及委托人、受托人、受益人三方,而委托和贈與僅為雙方關系;從財產權看,信托中財產名義所有權歸受托人、受益權歸受益人,委托中財產所有權仍屬委托人,贈與則完全轉移給受贈人;從適用場景看,信托適合長期規劃(如跨代傳承),委托多用于短期事務代理,贈與則是一次性財產轉移。
觸碰法律紅線即失效
實際上,信托并非隨意設立即可生效。根據《信托法》,其生效需滿足6大法定要件,即目的合法,不得為逃避債務、輸送非法利益等;財產確定且合法,范圍、種類明確,且為委托人合法所有;受益人或范圍明確,需具體如“我的子女”,而模糊表述如“對我好的人”會導致無效;需采用書面形式,如信托合同、遺囑等;完成必要登記,房產等需依法辦理信托登記,否則不生效;當事人主體適格、意思表示真實。
“信托若觸碰法律紅線,就會被認定為無效,也就是公眾所說的信托擊穿?!眲⒚鹘忉?,若信托目的違法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,信托財產不確定,受益人或范圍不明確,或以非法財產設立信托,以訴訟或討債為目的,均會認定為無效。
劉明表示,信托的本質,是通過法律工具傳遞跨代關懷、實現長遠規劃。其核心都在于:在法律框架內,借助公證等專業力量規范設立,讓每一份托付都能安全抵達終點,這就是信托制度的法治溫度所在。
責編:劉惠明
一審:曾金春
二審:伏志勇
三審:萬朝暉
來源:湖南法治報